看来,惩治腐败不在于严酷,而在于有严密的制度。严密的惩治腐败制度能对腐败分子发挥三方面的威慑作用:一是恐惧名誉和地位丧失;二是恐惧个人既得利益的丧失;三是恐惧个人人身自由的丧失。因而惩戒制度的意义便是有效利用这三方面的得失效应,形成掌权者“不敢贪”的心理约束,达到遏制腐败的目的。
我国惩治腐败制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,一是查处时间长,打击不及时,以冷处理为主,难以形成威慑效应;二是惩处法规的刚性不足,弹性过大;三是在惩处中抵制不正当干扰能力弱,容易造成宽严不一、是非不明的现象;四是查处程序中环节过多,互相牵扯的因素过多,主管的领导过多,难以保守秘密,难以维护执法人员的正当权益。
在我国的惩治腐败制度中,建议增设职业资格的限制和剥夺制度、财产申报制度及与高薪制度相结合的公积金制度。职业资格的限制和剥夺制度具有较强的威慑作用,从世界范围看,目前资格刑的种类有剥夺一定的权利、禁止担任一定的职务、禁止从事一定的职业、剥夺国籍和驱逐出境等七种,其中禁止从事一定职业适用于主要经济领域的犯罪。
(《北京大学学报》第1期刘守芬许道敏文)